专业诚信,竭诚为您服务!
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 > 故意伤害

分享到:0

关键词:故意伤害罪

  一、案情简述 :

  2010年7月29日,D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,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。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经侦查终结,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
二、检方指控:

  2010年12月,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(2010)第343号起诉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被告人D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并致人死亡的行为,已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且后果严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。

三、辩护意见:

  (一)D某一区的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,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;

  (二)D某系初犯,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,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,工作期间表现良好,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;

  (三)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,D某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,并非因私仇恩怨,主观恶心小;

  (四)D某犯罪后积极实施抢救,力图减小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,不能排除案发当时因工友阻拦,延误最佳抢救时机,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可能性;

  (五)案发后董某具有自首情节,恳请法院予以认定,并在量刑上充分体现;

  (六)D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此案,悔罪态度好,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;

  (七)希望法院充分体谅D某的家庭情况,能够从轻处罚。

  综上,纵观本案全部事实,被告人D某系初犯,有自首情节,悔罪态度好,被害人已经书面谅解被告人,社会危害性小,主观恶性小,因此,恳请法院依照“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”的原则,对被告人D某从轻处罚。

四、一审结果:

  2011年2月,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1)成刑初字第28号判决:被告人D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。

  延伸阅读: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

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

  • 朱盛隆
  • 手机:13921406767
  • 电话:025-86183439
  • Q Q: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  • 邮箱:85059760@qq.com
  • 地址: 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641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