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诚信,竭诚为您服务!
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 > 诈骗罪

分享到:0

        (本报记者吴亚东 本报通讯员陈志龙)今年6月,赖某彬在坎市镇农村信用社的ATM机取款时,发现该取款机有张未退出的信用卡。因该卡密码已被输入,赖某彬便分三次将卡内9000元取走占为己有。事后赖某彬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妥,便寻找该银行卡的所有人,并于同月27日找到该卡持有人林某辉,将冒取的9000元归还。几日后,赖某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。

    近日,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,判处赖某彬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两万元。

    法院办理的各类银行卡犯罪案件中,大部分嫌疑人都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。“前面的人忘了拿银行卡,后面的人一看便想贪小便宜,把别人的钱取走。嫌疑人被抓的时候通常还显得很轻松,以为把钱退给别人就完事了,殊不知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犯罪。”承办法官称,案发后,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属于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

   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,“信用卡”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、信用贷款、转账结算、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,包括借记卡。刑法规定,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,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行为方式。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,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,应定罪处罚。

    法官也同时提醒银行卡持有人,银行卡密码应尽量避免使用身份证号码、出生日期等,并应将卡、密码分别放置,发现信用卡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,以免被人利用,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   

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

  • 朱盛隆
  • 手机:13921406767
  • 电话:025-86183439
  • Q Q: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  • 邮箱:85059760@qq.com
  • 地址: 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641号